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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药品物流环节的监管建议

发布:2017-04-01 14:04,更新:2010-01-01 00:00

 随着现代物流配送业的迅猛发展,通过物流企业托运药品已成为药品流通的一个重要方式,现代物流的快捷、便民、诚信服务对提高药品流通速度和效益,优化医药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竞争力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药品日常监管中,我们发现,由于针对药品物流环节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物流公司软硬件条件的不足、监管主体多元化等方面的原因,药品物流环节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切实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监管,确保药品物流合法有序、物流药品质量,已成为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国家对【药品物流】的规定只有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国食药监市[2006]87号、国食药监市[2006]387号三份文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只有对领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物流企业或有实力并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有较少的规定,缺少对其它物流企业特别是小的物流公司、快递公司运输药品的规定。
(二)大部分物流公司并不是以药品流通作为单一的业务来源,对药品的特殊性认识不足,没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对药品质量进行专业的监控,难以保证药品在整个运输、仓储保管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三)大部分物流公司没有单独的药品储存库房,更不会配备相应的空调、冰箱等设施,有的【药品物流】公司甚至连储存药品Zui基本的卫生条件都达不到,对药品质量产生了一定影响。【药品物流】公司在托运药品时,基本上是通过集装箱车、大货车等交通工具来运输,药品在运输过程中与其他货物混放。有的长距离运输的药品,有可能在几个物流公司之间倒转,在运输温度、干湿度等方面达不到要求,部分药品运达后,质量已发生变化。冷链物流相对滞后,完整独立的冷链体系尚未形成,对一些针剂类、血液类制品、生物制品等特殊药品,无法保证其质量。
(四)监管环节薄弱,易产生药品违法流通行为。首先,物流公司对药品托运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质或有关证明材料无权进行审查,货物运到后,对提货人的身份也无从考证,提货人只要能出具提货单和身份证明就能提出货物,使违法药品轻而易举地进入流通领域。如我局2009年查处的一起非法经营药品案和一起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其药品来源均是通过物流公司进行的。其次,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不了解药品流通管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鉴别假劣药品的能力,加之有的违法分子采取加盖外包装、更改托运物品名称等方式对药品进行伪装,使工作人员无法辨别所托运的物品是不是药品,更无法确认是否有假冒伪劣药品。再次,有的药品经营企业为了减少运输成本和方便发货,在还没有Zui终确定购买方的情况下,将大批药品通过物流公司发到各地的销售人员手中,销售人员将药品提回自行存放,等联系到了购买方后再分批送货。如此一来【药品物流】公司的仓库和销售人员的自行存放地就成了药品经营企业的临时仓库,这种行为既违反子《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严重影响了药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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