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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物流企业托运药品已成为药品流通的一个重要方式

发布:2017-04-01 14:04,更新:2010-01-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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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难度大,给违法药品流通提供了便利。首先是物流公司点多面广,涉及物品数量庞大,而药监部门不可能对其经营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其次对物流企业运输药品的监管涉及到多个部门,如交通运管部门、邮政、公安等单位,而在当前的分工环境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能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运输部门运输的药品是假劣药品"和"运输部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案件进行查处,而无法对运输部门运输药品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普遍性的监督管理。
二、对策及建议
(一)有针对性地完善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将物流公司从事药品流通运输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范围,对物流公司等单位托运药品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赋予物流公司对货物进行实物验收的权利,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对物流公司发现的质量可疑、来源可疑的药品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完善责任追究,对物流公司参与、支持不法分子进行药品运输等行为,依法追究物流公司相关责任。
(二)大力推行药品现代流通模式,改变药品流通现状,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鼓励具有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进入【药品物流】行业,对现有的基础较好的物流公司进行引导和规范,促进其不断加强员工培训,改善仓储条件,设立专门的药品储存库房,配备相应的温湿度控制设施。让一些设备不齐全,仓储条件差,运输规模小的物流公司逐渐退出药品流通运输领域。另外还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药品物流】企业的远程监控,推动和规范药品冷链运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三)加强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检查,建立长期协查制度。在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法规对物流公司运输药品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情况下,药品监管部门应与交通运管、邮政、公安等部门联合对辖区物流公司进行不定期的巡查,通过对物流公司托运的药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并严惩药品流通违法违规行为,有力震慑不法分子。
(四)积极争取物流公司的配合与支持,逐步在物流公司建立药品协管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在物流公司内部挑选部分素质好、觉悟高的同志担任信息员和协管员,加强对他们的药品法规知识培训,信息员、协管员一旦发现有托运药品的,立即向监管部门汇报,由执法人员对药品的合法性进行检查,逐步建立完善物流公司药品协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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